接見申請及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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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預約接見 |
A: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可以預約方式辦理接見之申請。 |
Q:何人可以辦理預約接見? |
A:1、採網路、電話預約接見者: |
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來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 |
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
2、採現場預約接見者: |
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
Q:如何辦理預約接見? |
A: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程序如下: |
1、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
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電 089-310185 轉 272。 |
採現場預約接見者,請於本監接見室直接向承辦人登記即可。 |
2、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查詢預約接見核准與否。 |
3、預約接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 |
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
前項預約手續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以後,才能辦理下次之預約登記。 |
Q:辦理接見登記之時間為何? |
A:本監開放接見辦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1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6時;及每個月第一個星期 |
日辦理假日接見,登記時間同前。 |
(民俗紀念日及國定例假日如有加班辦理接見,將於本監接見室公佈欄另行公告) |
Q:辦理接見需要攜帶何種證件? |
A:接見申請人應持身分證、戶口名簿、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與收容人關係之相關文件(附有身分證 |
字號、生日、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出入境許可證。 |
Q:何人得申請接見?接見次數又為何? |
A: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4、55、56 條規定: |
1、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為限。所謂最近親屬包含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
系血親(如叔、伯、舅、姑、姨、侄、外甥)、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
2、第三級以上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
3、第四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七天一次。第三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五天一次。第二級受刑人接見次 |
數,每三天一次。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每天一次(遇假日須順延,不得提前辦理)。 |
Q:辦理接見有何相關限制及注意事項? |
A: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
1、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
2、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管理之虞者。 |
3、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
4、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品者。 |
5、冒名頂替他人者。 |
6、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
7、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以 2 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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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距 接 見 |
Q:何謂遠距接見? |
A:法務部為使收容人家屬免於奔波至較遠之監所探視收容人,受舟車勞頓之苦,可利用視訊科技設備(如攝 |
影機、電視機、麥克風等),透過寬頻網路連線,直接於住處附近之監所與收容人所在之監所辦理接見 |
作業。 |
Q:何人可以辦理遠距接見? |
A:1、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 如:叔、伯、舅、姑、姨、侄、外甥 )、二親等內之姻親 |
( 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每次接見以二人為限。 |
2、新增開放同囚共藜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
( 指配偶和直系親屬間分別在不同監所服刑者,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報告 |
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
Q:如何辦理遠距接見? |
A:1、填寫遠距接見申請單-請至本監接見室、鄰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法務部網站下載。 |
2、檢附證明文件-請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於第一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將 |
上述資料以傳真或掛號郵寄至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本監傳真號碼 089-345447】 |
3、等候通知。本監將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家屬資料審查結果及核准日期。 |
4、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依排定時間至申請之鄰近矯正機關,填寫遠距接見登記單,即可與收容人進 |
行接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