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及財物寄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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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送入菜餚有何限制? |
A:送入菜餚注意事項如下: |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 |
之飲食。 |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
(1) 茶葉。 |
(2) 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 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
(4)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
(6)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
4、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 |
者,可准予送入。 |
Q:如何寄入包裹? |
A:寄入包裹程序如下: |
1、寄入包裹需由收容人於監內以報告事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包裹單」,由收容人將此包裹單寄回家中。 |
2、家屬收到包裹單後依上面所申請之物,至郵局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並將「包裹單」張貼於包裹最外側 |
,以利辨識。 |
Q:如何寄入金錢? |
A:寄入金錢方式有二: |
1、接見時由接見窗口寄入 ( 金額上限新臺幣 8,000 元 ) |
2、以匯票用掛號信件寄入 ( 金額上限新臺幣 8,000元 ) 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 生活日用品等一般消費 |
額度,每日僅限新臺幣 200 元,故不需寄入太多金錢,以免造成收容人養成奢侈浪費之習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