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刑人懷孕5 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 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監;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監服刑。
二、懷孕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時,機關將安排於婦產科看診,以暸解懷孕週數及胎兒健康情形。懷胎滿5 月以上者,由機關協助其辦理保外待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