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50、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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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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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一次為限,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二)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四)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三、送入之財物,考量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由本監承辦人員先行告知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之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四、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五、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