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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6、如何聲請辦理易科罰金?有任何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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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5-04-21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0
資料點閱次數:1364
答: 一、符合刑法第41 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團圓。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獲得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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