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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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看守所、少觀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
一、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看守所、少觀所)(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
二、 | 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
三、 | 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看守所、少觀所)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 |
(一) |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 |
(二)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
(三) | 申請項目。 | |
(四) |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
(五) | 檔號。 | |
(六) | 申請目的。 | |
(七) |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 |
(八) | 申請日期。 | |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
四、 | 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後,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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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 |
(二) |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 |
(三) | 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 |
(四) |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
五、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 |
(一) | 有關國家機密者。 | |
(二) | 有關犯罪資料者。 | |
(三) | 有關工商秘密者。 | |
(四) |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
(五) |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
(六) |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 |
(七) |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
六、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本監有保留准駁之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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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監檔案應用閱覽處所設於本監檔案室,地址:臺東市廣東路317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14時至16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 |
八、 | 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監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監總務科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檔案應用。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並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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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機關調借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借調或調用機關名稱。 | |
(二) | 借調或調用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 |
(三) | 借調或調用目的。 | |
(四) | 借調或調用期間。 | |
(五) | 法令依據。 | |
十、 | 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一) | 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 |
(二) | 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 |
(三) |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 |
十一、 |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
(一)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
(二)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
(三)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
十二、 |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還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簽收單簽收註記,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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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 |
十四、 | 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檢調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