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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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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1
  • 資料點閱次數:1326

受刑人在監獄執行期滿或奉准假釋出監或赦免出獄或保外醫治者,如有應受保護的必要,住居所在地的更生保護或其分會可酌予適當的保護與輔導,協助受保護人自力更生,順利適應社會生活。更生人亦可依個人需求提出申請,更生保護的方式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直接保護

包括收容與技藝訓練。「收容」,就是將無家可歸的受保護人暫時收容於更生保護會設置的輔導所,供給生活上必需衣食用品。「技藝訓練」,就是將需要保護、無謀生技能的受保護人轉介到公辦的習藝場所訓練或有關機關合辦的短期訓練處所接受訓練,使其自力更生。

二、間接保護

包括訪問探視受保護人與輔導其就業、就學、就養及急難救助等。

三、暫時保護

包括資助回籍旅費、回籍膳宿費用、醫藥費用及戶口申報費用、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小額借貸等。申請更生保護依個別需求自行申請,或經各地更生輔導員介紹,向設於各高等檢察署所在地之「臺灣更生保護會」或設於各地方檢察署之分會申請保護。申請時必須繳交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需要文件,經受理機關審查個案的情況與需要,再決定是否辦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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