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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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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及假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8
  • 資料點閱次數:1831

依據刑法、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審慎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及假釋,以激勵改悔向上,發揮教化功能,並成立「假釋審查會」,遴聘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等參與實質審核,落實「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發揮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降低其再犯率,以達行刑矯治之功能。

一、累進處遇

刑期六個月以上之受刑人予以編級處遇,累進處遇分列四級,依刑期長短科以不同之責任分數,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時則予以進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至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處遇由嚴漸次從寬,以達行刑之目的。

 

二、縮短刑期 

有期徒刑受刑人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且當月成績達十分者,每執行一個月予以縮刑數日,第三級2日、第二級4日、第一級6日。

 

三、假釋

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在監執行滿六個月且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而有悛悔實據,適於社會生活者,經假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審核。

若核准其假釋者,俟收到法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以及地檢署核發釋放命令後,始得辦理釋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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