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司法警察(官)使用)(pdf,odt檔下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20
- 資料點閱次數:4
- 提示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備文件及矯正機關辦理應注意事項,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備函檢附「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如附件),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准詢問。此外,收容人為羈押被告身分者,須經羈押案件承辦法官或檢察官(或其代理人)同意,惟詢問經法院禁止接見之被告,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因故無法自行批核由職務代理人批核時,宜向羈押案件承辦股確認,以為周妥。
- 為維護機關戒護管理及安全秩序,提供詢問之場所如有監控設備者,維持常規使用功能;詢問時,戒護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至詢問過程是否有錄影、錄音之必要,由詢問人員逕依刑事訴訟法等法令處理。
附件下載
- 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pdf303 KB 114-08-20 下載次數:3
- 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odt18 KB 114-08-20 下載次數:1